[临时公告]鑫汇科: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2-06-30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2年4月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2年4月25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886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5.21元/股,发行股数为700.0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
额为106,47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9,264,433.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87,205,566.04元。截至2022年5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
并由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名国成增验字【2022】
第000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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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264,433.96元(不含税)。截
至2022年6月24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4,343,396.22元(不
含税),本次拟置换4,343,396.22元。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 10,1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5,760,000.00 2,050,000.00 2,050,000.00
律师费 2,667,924.53 1,622,641.50 1,622,641.50
材料制作费 735,849.06 170,754.72 170,754.72
其他 660.38 - -
合计 19,264,433.96 4,343,396.22 4,343,396.22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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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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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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