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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鑫汇科: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6-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作为深圳市
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科”、“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886 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5.21 元/股,发行股数为 700.00 万股,实际募集资金
总额为 106,47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9,264,433.96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87,205,566.04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账,并由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名国成增验字
【2022】第 000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管理,并已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9,264,433.96 元(不含税)。截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4,343,396.22 元(不
含税),本次拟置换 4,343,396.22 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单位:元
          项目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                    10,100,000.00              500,000.00         5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5,760,000.00            2,050,000.00       2,050,000.00
律师费                         2,667,924.53            1,622,641.50       1,622,641.50
材料制作费                      735,849.06               170,754.72         170,754.72
其他                                  660.38                        -                -
          合计                19,264,433.96            4,343,396.22       4,343,396.22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就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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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家彬                    吴中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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