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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鑫汇科: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2-042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58,677,601.0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53,518,774.7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49,982,941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39,986,352.8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本次权益分派议案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条款主要如下:
    “第一七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公司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修改
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
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2.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详细记录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审议股票股利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时,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或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5.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为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
生,并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
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本章程的规定,促成子
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
司。”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要
求。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
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