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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海希通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刊登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会议登记办法、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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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10 时在上海市松江
               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5 幢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 15 时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 15 时。

      4.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47,104,100
               股;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200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 47,104,3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710%。

       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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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 《关于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



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由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监票人
               和记票人对现场投票表决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经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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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10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上海海希工业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7,104,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10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


       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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