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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海希通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07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海
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2 年 03 月 03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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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02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的通知公告,定于
               2022 年 03 月 0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02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以上合称“会议通知”),
               重新定于 2022 年 03 月 0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参加人员、会议登记办
               法、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03 月 03 日下午 14 时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5 幢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03 月 02 日 15 时至 2022 年 03 月 03 日 15 时。

      3.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所列的
               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3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07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35,400 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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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00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5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4%。

       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 《关于提名姚冰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



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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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由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监票人
              和记票人对现场投票表决票当场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经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
              以公布。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姚冰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7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1%;反对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
              联股东周彤、姚进、李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8,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7%;反对股数 10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
              弃权股数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23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反对股数 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无
              回避表决情况。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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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

       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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