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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海希通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海
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伦(上海)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2 年 0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03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定于 2022 年 04 月 21 日在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518 号 15 幢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14 日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
               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上合称“会议通知”),载明由于上海市目前
               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本次股东大会增加通讯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04 月 21 日下午 14 时采取现场及通讯方式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就本法律意见书第三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中所列的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04 月 20 日 15 时至 2022 年 04 月 21 日 15 时。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4,298,82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7%。

       3.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均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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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
                   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
                   说明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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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
               行了审议,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最终以网络投
               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有 4 名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未通过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视为弃权表决。

       2. 经本所律师见证,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网络投票结束后
               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与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会
               议的投票情况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除议案(六)
               外,其余议案均已审议通过: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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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否决《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2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2%;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65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8%。
              关联股东周彤、李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3,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6%;反对股数 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26,72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4.04%。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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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十)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1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6%;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86,7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无
              回避表决情况。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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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68,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9%;反对股数 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
               数 21,72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41%。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307,2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25%;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2,991,62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无
               回避表决情况。

       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

       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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