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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3-03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2-025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及《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须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进行集中管理,并将此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北交所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
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
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
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
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
担必要的费用。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
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中小股东对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
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北交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
行募集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