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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3-03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2-024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
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
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以自由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
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
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
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