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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3-03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2-026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
《上市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
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
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应对被提名人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及独立性的核实结果作出声明,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制
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需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
股东质询。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
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
司应当在 1 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
事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行职责的,董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
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九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六)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六章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
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
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
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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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