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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新安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04-24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3-016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以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
服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
为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
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
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
和不实陈述等。
    (二)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
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
毁或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
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
性。
    (三)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期限
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
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已
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
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要求编制公告
文件。公告文件完成复核后,在北交所指定网站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上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经公司与北交所预约,由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披露时间确定后因故需要变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
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并予公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前述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事件的情况向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前述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可能对投资者决
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范围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前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符合以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
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规定或其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
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
清。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 ,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等文件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
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本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
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是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同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公司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但并不当然免除在
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当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机构、人员,
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
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北交所。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将相关
情况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
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
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通报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信息
披露义务责任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
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
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规
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
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
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备案。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
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
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
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
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
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相关人
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