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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志晟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1-11-10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证券代码:832171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Raises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 50 号万达广场 B 座 1-16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
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
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与减持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云智文化的股份锁定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
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遇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2
    (4)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本企业依法增持发行人精选层挂牌后的股份不
受本承诺函约束。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
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
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情形。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冀财新毅基金的股份锁定承诺

    “(1)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对于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
行减持;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
                                   3
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
具体减持情况。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本次募集资
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
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深耕战略重点客户,积极开发新细分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
快速增长。依托完整的生产体系、管理体系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将紧
紧跟随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以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
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合理、
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利润分配。




                                    4
    根据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
案)》,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①公司针对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现金分红政策应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本需求等因素,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与公司的长期发展。

    公司普通股股东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②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当年盈利、现金流充裕又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且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
综合分析权衡后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要及业绩增长
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
    ⑤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
正;董事会需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应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⑥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董事会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发行人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的
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处罚或监管措施;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相关
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6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
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
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
补偿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
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本承诺函签署日至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
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2)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
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
的,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7
    (4)将不向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公
司的技术信息、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在
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兼职,并承诺今后也不从事上
述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自营或他营行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对外投资。”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下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
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
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
不会通过公司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
    (3)本人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4)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
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
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
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
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
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
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经营决策权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会因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
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冀财新毅出具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冀财新毅出具了《关于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
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
                                     9
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
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
价格确定。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
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经营决策权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作为公司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利益。

    (4)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
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公司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




                                    10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对公司
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
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若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
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为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
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同时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锁
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
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6)若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
措施。”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
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为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
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
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1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暂不领取发行
人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5)若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
措施。”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为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
层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
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
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4)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同时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
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
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6)若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
束措施。”


                                  12
     (六)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
照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
次发行价格;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
件;③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已满一个月;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即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
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
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设置上限,直到满足
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即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的启动条件时,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
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
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
价格,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③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
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总额。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
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股价稳定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4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
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3、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已满三年;4、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即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自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
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
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A.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20%;B.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如上述
第 A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为稳定公
司股价之目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增持。



                                  15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
个月 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
(税前,下同)的 5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新聘
任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关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函
并签署相关承诺。

    ③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完成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
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其在公司就回
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16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
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②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在启动回购符合监管机构相应规则之日起
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3、如上述相关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非
因不可抗力所致,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不可
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投资者利益。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满足时,如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

                                  17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有增持义
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有增持义
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
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公司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非因不可抗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精选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挂牌精选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主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如出现触发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执行条件之情形时,
本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根据上述议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
本人将积极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本人将严格履行该项承诺,无论发生任何违反
行为包括放弃参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等,均应视为投赞成票。

    (2)董事承诺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如出现触发公司稳定股价预案执行条件之情形时,
本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根据上述议案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本


                                    18
人将积极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本人将严格履行该项承诺,无论发生任何违反行
为包括放弃参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等,均应视为投赞成票。

    (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
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相关主体将极力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公司在稳定股
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
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
价的具体原因。”

    (七)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前,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本
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在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
                                  19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
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公开发
行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停止发
行或回购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预案确定
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
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
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2)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
认定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

                                  20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
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公开发行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
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
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
效。”

    (八)关于公司(含子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含子公司)不以募集资金对外进行任何股权投资;

    2、本公司(含子公司)不以自有资金对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进行
股权投资。”

    (九)公开承诺履行情况

    发行人于2015年3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及发行人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股
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

                                   21
联交易的承诺、关于股票减持的承诺以及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等承
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承诺作出时间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关于齐天大圣经营情
    公司控股股东      2014 年 10 月 1 日
                                                况的声明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制人、董事、监   2015 年 1 月 21 日
                                                      函》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2020 年 11 月 22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控制人、董事、监                                                  该等承诺自作
                             日                     承诺函》
   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之日起正在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履行中,公
                                              《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   司、公司控股
 际控制人、董事、监   2015 年 1 月 21 日
                                                交易的承诺函》       股东、实际控
   事、高级管理人员
                                                                     制人、董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监事、高级管
                      2020 年 11 月 22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
   控制人、董事、监                                                  理人员不存在
                             日                 交易的承诺函》
   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该等承诺
 穆志刚、阎梅、云智   2020 年 10 月 10                               履行的情形。
                                               关于股票减持的承诺
       文化                  日
                                              关于公司(含子公司)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5 月 27 日      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相
                                                    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2015 年 1 月 21 日
         人                                       积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相关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其公开承诺的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号)》第一条规定“已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的注
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意上市
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次发行
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交所上
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北交所上市。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公开发行说明书》做出声明

                                         22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河北
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
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
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表等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等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报送的关
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全部申请电子文件进行
了确认,承诺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内容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23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件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
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本所为发行人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件
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号)》第一条规定“已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的注
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意上市
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次发行
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交所上
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北交所上市。


                                   24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6.8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
内股票交易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
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
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
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公开发行说
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政策导向变化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业务,主要以智慧城市综合解决方案的形式向客户提
供信息技术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智慧城市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80.35%、88.90%、87.17%和 80.54%。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以政府为主导,
政府为此投入了大量经费,国家与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等地方政府出台了若
干鼓励政策,但若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减少,将会对本公司经营产生较
大影响。

    2、市场区域集中的风险
                                    25
    报告期各期,公司河北省内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805.83 万元、30,307.79
万元、29,621.22 万元和 7,828.7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2.77%、
85.94%、98.50%和 96.78%。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河北省内,区域集中度较为明
显。若发行人未来不能积极有效开拓河北省外市场,仍将面临市场区域集中的风
险。

       3、业务区域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2020 年度,发行人河北省外业务收入金额为 452.25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为 1.50%;2021 年 1~6 月,发行人河北省外业务收入金额为 260.69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3.22%。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已中标或已签
订合同的河北省外在手订单合计金额为 1,746.46 万元。

    智慧城市行业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业务区域集中是同行业公司的普遍特
征,同时,发行人在技术储备、收入规模等方面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尚有一定的
欠缺。因此,发行人未来仍然存在河北省外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4、对单一不确定客户、重大项目存在依赖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业务,一般以项目形式承接业务,收入主要取决于公
司中标情况、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智慧城市业务的部分项
目单个合同体量较大,容易导致公司单个客户的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
第一大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99%、40.92%、19.79%和 20.65%,
客户较为集中。

    上述单一不确定客户、重大项目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影响较大,发行人收
入存在对单一不确定客户、重大项目依赖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以招投标方式承接项目,若公司因自身竞争力下降或受外部政策
环境、政府预算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无法持续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项目,将对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6,761.09 万元、35,288.15 万元、30,122.01
万元和 8,118.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6
3,913.88 万元、4,035.57 万元、4,022.28 万元和-121.83 万元。2020 年度,公司经
营业绩同比有所下滑,主要原因是公司下游客户以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为主,项
目审批和招投标的安排通常安排在上半年,2020 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数量较以前年度减少,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有所下降。受行
业季节性因素影响,2021 年上半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负。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慧城市业务,如果受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
司承接项目情况不及预期,在河北省内竞争力下降、成本管控不力等因素影响,
将导致发行人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行人已中标
或已签订合同的在手订单合计金额为 27,838.91 万元,发行人正在洽谈或拟参与
投标的项目超过 3 亿元。如果发行人在手订单的项目验收进度不及时,或发行人
正在洽谈和参与投标的项目获取、实施、验收不及预期,将导致发行人当年经营
业绩下滑。

    6、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含合同资产)分别为 5,718.34 万元、
16,254.51 万元、20,992.54 万元和 18,408.74 万元,呈上升趋势;应收账款余额占
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1.37%、46.06%、69.69%和 226.75%,保持较快的增长
趋势。

    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余额为 18,408.74 万元,
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49.28%;其中逾期金额为 9,131.21 万元(其中隆化智慧城
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逾期 3,420.49 万元、三河市公安局及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逾期 3,208.94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24.45%;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
公司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回款金额为 3,844.71 万元,期后回款比
例较低。虽然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客户主要系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等,
但如果受制于财政资金安排、资金审批等因素,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
无法及时收回,公司将计提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同时,发行人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将导致公司资金较为紧张,对公司经
营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27
     7、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第一季度       1,009.07      12.47        471.77         1.57     786.18        2.23      1,728.81        6.47
 第二季度       7,080.36      87.53       4,331.94       14.40    3,546.72      10.06      6,374.97       23.84
 第三季度              -            -     8,472.29       28.17    2,465.93       6.99      2,858.69       10.69
 第四季度              -            -    16,797.47       55.85   28,467.96      80.72     15,777.26       59.00
    合计        8,089.43    100.00       30,073.47     100.00    35,266.79     100.00     26,739.73    100.00

     受部分合同结算验收时点在年末影响,公司第四季度收入占比相比同行业可
比公司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        恒锋信息        科创信息            南威软件     网进科技         平均值          志晟信息
  2020 年度         38.23%              57.16%          68.22%        未披露            54.54%        55.85%
  2019 年度         38.81%              49.51%          45.01%       45.76%             44.77%        80.72%
  2018 年度         44.52%              50.08%          41.05%       56.37%             48.01%        59.00%

注:网进科技公开披露财务数据报告期为 2017 年至 2020 年 3 月,故未披露 2020 年第四季度数据。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来源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受政府财政预算和结算
周期的影响,项目审批、招投标的安排通常在上半年,项目交付以及系统测试则
更多集中在下半年,并通常在第四季度进行验收,因此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呈季节
性波动。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

     8、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穆志刚直接持有公司 28,171,557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6.22%;穆志刚之妻阎梅直接持有公司 10,456,600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0.87%;云智文化持有公司 1,046,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9%;
穆志刚与阎梅为夫妻关系,且穆志刚为云智文化的普通合伙人,能够实际控制云
智文化,穆志刚及阎梅合计拥有志晟信息 79.18%的表决权,穆志刚与阎梅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完成后,穆志刚及阎梅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有
可能通过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


                                                        28
响。当公司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未能有效发
挥作用,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东投票权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通
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投资方向、利润分配、
信息披露等重要决策实施不当控制,则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经营并损害中小投资
者权益。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导致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智慧城市运营体
系化建设项目”“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项目”“物联网行业应用研发项目”等四个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述项目的选择充分考虑了今后智慧城市行业应用市场中具
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及公司自身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实际能力,是经过充分
市场调研而最终确定的。但是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排除因经济
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市场开拓不同步所带来的风险,从而对项目的顺
利实施和预期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累计投入研发费用 816.97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全部研发投入金额较大,如果项目实施带来
的收入增长不及预期,无法覆盖研发投入,将导致发行人面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
的风险。




                                    2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核准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核准河北志晟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3157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671 万股新股(含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8 日,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1〕11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
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三)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30
    (四)证券代码:8321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4,642,592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66,822,157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4,530,43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6,71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517,513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517,513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125,079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6,304,644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26,522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179,565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
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31
    根据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6,464.2592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和发
行价格 6.80 元/股,计算的发行人股票市值约为 4.40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根据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
011989 号、众环审字(2021)0100237 号),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扣非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35.57 万元、4,022.28 万元,均不低于 1,500
万元;2019 年、2020 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2.27%、17.80%,均不
低于 8%。因此,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
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
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
上市条件。




                                    3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Bei Raises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50,112,157元

法定代表人             穆志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年3月1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年11月5日

住所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50号万达广场B座1-1601

                       计算机软件开发、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安
                       全集成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及物联
                       网技术服务;移动电信服务;网络布线;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维护;
                       增值电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代理第二类增值电
经营范围
                       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国内);办公设备租赁;
                       销售计算机、办公耗材、办公桌椅、办公设备、通信设
                       备、网络产品、家用电器;商品进出口业务;环保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治理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智慧城市业务、运维及服务、硬件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所属行业               修订),公司所属行业可归类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行业代码:I65)

邮政编码               065000

电话                   0316-5123333-8015

传真                   0316-5123333-8068

互联网网址             www.zccninfo.com

电子邮箱               chenglingling@zccninfo.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成灵灵



                                33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316-5123333-801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穆志刚直接持有公司28,171,557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43.5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公司总股本的42.16%(超额配
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为公司控股股东。

    穆志刚之妻阎梅直接持有公司10,456,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18%(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公司总股本的15.6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云智文化持有公司1,046,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占公司总股本的1.57%(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穆志刚与阎梅
为夫妻关系,且穆志刚为云智文化的普通合伙人,能够实际控制云智文化,穆志
刚及阎梅合计拥有志晟信息61.38%的表决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合计拥
有志晟信息59.37%的表决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穆志刚与阎梅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穆志刚及阎梅的基本情况如下:

    穆志刚,男,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328251976******18,农业经济管理专业,中专学历;2002年6月至2004年3月,
就职于廊坊市雨顺电子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14年11月,就职于
志晟有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就职于志晟信息,任董事长
兼总经理。

    阎梅,女,197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1202211978******21,财务与会计专业,中专学历;2004年3月至2014年11月就
职于志晟有限,任监事;2014年11月至2019年5月,就职于志晟信息,任监事会
主席;2019年5月至今,就职于志晟信息,任能效中心负责人。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4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直接持股        28,171,557
 1      穆志刚                                董事长、总经理   2020.11-2023.11
                 间接持股           126,298

                 直接持股           324,000
 2      王津通                                董事、副总经理   2020.11-2023.11
                 间接持股           125,000

                 直接持股           360,000
 3      蔡冬梅                                 职工代表监事    2020.11-2023.11
                 间接持股            25,000

                 直接持股           324,000
 4       袁杰                                     董事         2020.11-2023.11
                 间接持股            25,000

 5      闫文杰   直接持股           216,000       董事         2020.11-2023.11



                                       35
6        张翼       间接持股       125,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0.11-2023.11

7       周双旺      间接持股       125,000        副总经理       2020.11-2023.11

8       杨丹江      间接持股       125,000        财务总监       2020.11-2023.11

9        林琦       间接持股        50,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0.11-2023.11

10      张会龙      间接持股        25,000       监事会主席      2020.11-2023.11

11       吕孜       间接持股        25,000          监事         2020.11-2023.11

12      成灵灵      间接持股        25,000       董事会秘书      2020.11-2023.11

13       王彬          -                    -       董事         2020.11-2023.11

14      管亚梅         -                    -     独立董事       2020.11-2023.11

15      王春和         -                    -     独立董事       2020.11-2023.11

                    直接持股     29,395,557           -                -
      合计
                    间接持股       801,298            -                -

             总计                30,196,855           -                -

      注:上表中“间接持股”,均系相关股东通过云智文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公司无员工持股计划。




                                       36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本人于发行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穆志刚        28,171,557   56.2170   28,171,557   43.5805   28,171,557   42.1590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阎梅         10,456,600   20.8664   10,456,600   16.1760   10,456,600   15.6484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廊坊冀财新毅创业
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2,500,000    4.9888    2,500,000    3.8674    2,500,000    3.7413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有限合伙)
廊坊市云智文化传
媒合伙企业(有限    1,046,400    2.0881    1,046,400    1.6187    1,046,400    1.565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合伙)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本人于发行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蔡冬梅          360,000     0.7184     360,000     0.5569     360,000     0.5387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本人于发行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袁杰           324,000     0.6465     324,000     0.5012     324,000     0.4849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本人于发行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王津通          324,000     0.6465     324,000     0.5012     324,000     0.4849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7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售选择权行使前)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本人于发行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闫文杰              216,000       0.4310       216,000      0.3341       216,000      0.3232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晨鸣(青岛)资产
                                   -            -            -            -    1,000,000     1.496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理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            -            -     800,000      1.197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
                                   -            -            -            -     379,565      0.568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
                                   -            -     726,522      1.1239       726,522      1.087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             43,398,557      86.6029     44,125,079    68.2601     46,304,644    69.2953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6,713,600      13.3971     20,517,513    31.7399     20,517,513    30.7047                         /
       合计             50,112,157     100.0000     64,642,592   100.0000     66,822,157   100.0000                         /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
部分股票数量。




                                                                               38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1     穆志刚             28,171,557      43.58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阎梅               10,456,600      16.18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廊坊冀财新毅创
                                                    其中2,500,000股的限售期限为自北
3     业引导股权投资      5,000,000          7.73
                                                      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基金(有限合伙)
      廊坊市云智文化
4     传媒合伙企业(有    1,046,400          1.6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限合伙)
      廊坊益田投资开
5                         1,000,000          1.55                  -
      发有限公司
6     张敏                 835,500           1.29                  -
      湖南轻盐创业投
7                          726,522           1.1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资管理有限公司
8     黄龙江               540,000           0.84                  -
9     张志伟               432,000           0.6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10    蔡冬梅               360,000           0.56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合计            48,568,579      75.13                     -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号                       (股)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1     穆志刚             28,171,557      42.16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39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阎梅               10,456,600     15.65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廊坊冀财新毅创
                                                  其中2,500,000股的限售期限为自北
  3   业引导股权投资      5,000,000        7.48
                                                    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基金(有限合伙)
      廊坊市云智文化
  4   传媒合伙企业(有    1,046,400        1.5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限合伙)
      廊坊益田投资开
  5                       1,000,000        1.50                  -
      发有限公司
      晨鸣(青岛)资产
  6                       1,000,000        1.5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管理有限公司
  7   张敏                 835,500         1.25                  -
      江海证券有限公
  8                        800,000         1.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司
      湖南轻盐创业投
  9                        726,522         1.0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黄龙江               540,000       0.81                    -
         合计            49,576,579     74.19                    -
注: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4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453.0435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671.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6.8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8.4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9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2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1.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0.6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0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
每股收益为 0.62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60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15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5.21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8,806,958.00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众环验字(2021)0100080 号”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止,
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530,435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
98,806,95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475,289.1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4,331,668.83 元,其中计入股本 14,530,43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9,801,233.83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447.53 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641.51 万元;

    2、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561.32 万元;

    3、律师费用:231.13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等其他费用:13.57 万元。

                                    42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433.17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9,915.27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泰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2,179,565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
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3,803,913 股,占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
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6,710,000 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66,822,157 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
股数的 25.01%。




                                   4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
行人已与中泰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
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   1200522131560001076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发生《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三)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没
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
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七)没有发生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44
   (八)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5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保荐代表人                 王秀娟、郑杰
 项目协办人                 汪志伟
 项目其他成员               王煦、谷世杰、刘静
 联系电话                   0531-81283753
 传真                       0531-81283755
 联系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泰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交所提交了《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规定,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46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7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8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