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志晟信息: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2-016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志晟信息”)于
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志晟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157 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671 万股新股(含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80 元/股,发行股数
1,453.0435 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880.7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47.53 万元(不含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33.17 万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众环验字(2021)0100080 号)。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
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
志晟信息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
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志晟信息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6.80 元/股,
在初始发行规模 1,453.0435 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
票数量 217.9565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82.1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92 号)。基于此,发行人总股
本增加至 6,682.215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本次发行最
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62.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447.53 万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915.27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
坊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 7,951.69
2 智慧城市运营体系化建设项目 0.00
3 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项目 1,963.58
4 物联网行业应用研发项目 0.00
合计 9,915.27
(二)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整体经营发展规划,拟对本次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君晟
合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晟合众”)、山东思晟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东思晟”),增加的实施地点为君晟合众、山东思晟的办公场所
所在地。具体情况如下:
增加前 增加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点
智慧城市行业应
1 志晟信息、 河北省廊坊市、
用研发项目 河北省
志晟信息 君晟合众、 北京市海淀区、
智慧城市联合实 廊坊市
2 山东思晟 山东省济南市
验室项目
三、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施主体
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
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公司拟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从经营发展战
略出发,结合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构成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实质性的影响。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
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中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
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
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