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志晟信息: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2-04-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晟信息”、“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关
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
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1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志晟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157 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671 万股新股(含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6.80 元/股,初始发行股数
1,453.0435 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880.7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47.53 万元(不含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33.17 万元。截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上述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21)0100080 号)。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
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
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
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志晟信息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中泰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
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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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志晟信息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6.80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
模 1,453.0435 万 股 的 基 础 上 全 额 行 使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新 增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217.9565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82.1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92 号)。基于此,发行人总股本增加至
6,682.2157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
总额为 11,362.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447.53 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9,915.27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
坊开发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情况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
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研发项目 7,951.69
2 智慧城市运营体系化建设项目 0.00
3 智慧城市联合实验室项目 1,963.58
4 物联网行业应用研发项目 0.00
合计 9,915.27
(二)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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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整体经营发展规划,拟对本次募投项目增
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本次募投项目增加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君
晟合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晟合众”)、山东思晟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思晟”),增加的实施地点为君晟合众、山东思晟的办公场
所所在地。具体情况如下:
增加前 增加后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智慧城市行业应用
1 志晟信息、君 河北省廊坊市、
研发项目 河北省廊坊
志晟信息 晟合众、山东 北京市海淀区、
智慧城市联合实验 市
2 思晟 山东省济南市
室项目
三、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施主体
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
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
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
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
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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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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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秀娟 郑 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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