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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志晟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29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2-043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交易标的为股
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
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一年;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公司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4、交易标的(如
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以上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融
资(本规则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
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等。

    上述交易中,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
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
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
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
露。

    (十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准,但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
七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标准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四、五项的规定,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除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外的其他担保,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北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到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召开股东大会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传或邮件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五)股东大会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
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当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有关提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
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
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股
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当载明发言人姓名(或名称)、股东代码、
代表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额)等内容;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
主持人确定;

    (二)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
适当延长;

    (三)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
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
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
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
间。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交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
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
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四十三条的
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七条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
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
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
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
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
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
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大
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通
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的方式进行,就实体性
问题表决时应当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三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
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