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志晟信息:内部审计制度2022-08-22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2-064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监督,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
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
其之间组建的全资公司)和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参股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坚
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
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公司各下属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
计职责,配合审计工作,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
有一名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必要
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或利害
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
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设备更新和
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十一)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十二)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进行检查;
(十三)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
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事项进行管理,并对其从
业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
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
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
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
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
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
人,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立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
定次一年的内部审计跟踪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成立审计组,收集资料;
(三)审计部立项后,组成审计组并委任组长,由组长组织审计实施工作;
在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应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与
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四)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实施审计,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
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
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
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毕
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审计委员会审批,需要出具审计决定的,由审计
部草拟,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八)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
人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
行结果;
(九)对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
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会同审计部
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要接受审计部的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
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财会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
审计结果。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提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
委员会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