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志晟信息: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1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权益
分派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19,500,894.28 元,2022 年度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为-20,038,980.85 元。公司 2022
年度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62,546,262.95 元,2022 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71,345,948.40 元。
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及 2023 年度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和经营需求,2022 年
度公司拟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表决情况
(一)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
议结果为准。
(二)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在维
护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了公司经营计划发展的需要和公司流动资金的
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权益
分派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之“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
七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
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当年盈利、现金流充裕又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条件下,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优先采用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具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
综合分析权衡后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发展良好,根据经营需
要及业绩增长的情况,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
配利润为正;董事会需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应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公司应
积极充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独立董事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催告
通知,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分红政策的修订。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
在董事会上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
毕。
公司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中,披露了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目前相关承诺正在履行中。本
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