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利通科技:股东大会制度2021-11-30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6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漯
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宜;
(十六)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
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时,应当比照本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
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
集股东大会通知,向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
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公司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会议提
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类其他组织的股东,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出席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其他组织股东的,应加盖其他组织单
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
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通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传真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传真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提供贷款;
(七)处置公司商标、核心技术;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
规由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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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