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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利通科技:监事会制度2021-11-30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8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公司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传真或电话或专人送出
或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四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
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列
席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并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条     会议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非现
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限内重
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一条     决议的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议的保密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监事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公司指定
的专门负责人员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在公司营业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
销毁。


    第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