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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利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11-30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0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渠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持续督导券商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投资人利益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负责人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为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
动和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积极支持并配合信息披露负责人工
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咨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
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
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信息披
露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负责人批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上市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上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证券交易
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审计业
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
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 4 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

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 2 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
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 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
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持续督导券商提供下列文
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及持续督导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持续督导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十八条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件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持续督导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持续督导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相关规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
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
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聘请律
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
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持续督导
券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持续督导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
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
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 7.1.2 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 7.1.2 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
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
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具体负责披露事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事务
给予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与本公司、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六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信息披露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
人员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
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持
续督导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持续督导券商事前审查后,由持续督导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持续督导券商约定预留合理
的审查时间。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信息披露负责人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信息披露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定
期报告,提交总经理审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
并披露;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负责人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尽快组
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五)监事会决议在决议形成后,监事会应尽快形成公告文稿,由监事会主
席审定签发,审定签发的监事会决议公告交由信息披露负责人报送持续督导券商
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在预先与证券交易所约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有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文件齐备;
    (二)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的规定;
    (二)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以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信息披露的指定网
站。


    第七十二条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的网站。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它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披露平台的信息披露时
间。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
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信息披
露负责人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持续督导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
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八条 当信息披露负责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
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
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信息披
露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异常波动:股票转让存在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相关规
则所列属于异常波动情形的;或其他证券品种转让存在相关规定情形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五)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
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5.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八)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九)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
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
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四)以上: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