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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利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5  

                        证券代码:832225          证券简称: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漯
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
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
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
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指定渠道进行公布。
    (二)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
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
机会。
    (三)公司网站。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五)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
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六)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下列情形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1)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和战略、存在的困难和风险、生
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分红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及其变化趋势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2)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3)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4)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5)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提前2个交
易日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
    (七)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
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合法合规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
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
资者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投资者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投诉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
资者作出答复。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办公
室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
案。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
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
资者可签订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
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