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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星辰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3-30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桂
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会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批露。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
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
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
二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
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按类别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
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上一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制度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
项;必要时,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试行)》
第 7.1.17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