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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星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3-30  

                        证券代码:832885          证券简称:星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维护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
预测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
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
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所在地证监局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桂林星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