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贸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96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
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及《北
                                                                  公告编号:2021-096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
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
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
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
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
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告编号:2021-096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
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
人员或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公告编号:2021-096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电子邮件沟通;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
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
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
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
外,由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公告编号:2021-096


    (五)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
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八)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公告编号:2021-096


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
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
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由投资者与公司协商解决。投资者
                                                              公告编号:2021-096


应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投资者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作出答复。
    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董事会秘书收到
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公司与投资者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投资者也可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投资者可签订
仲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投资者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
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施行。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