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威贸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100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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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
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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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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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
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填写。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
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
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间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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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
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
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
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
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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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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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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