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威贸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95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用途与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
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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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办
法适用于前述子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额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募集资金
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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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
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
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旧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变
更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
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就
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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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
体规定,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入情况,并由财务负责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检查结果。总经理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保荐机构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
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
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对于公司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亦不
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占用、挪用
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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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