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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贸电子:股东大会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101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使用)》(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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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
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
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地点。
    公司应当为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以便于股东参加为原则,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
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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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
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必要、合法的情况下,股东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授权事项、授权期限、
授权权限等。
    第九条     未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且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
内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之一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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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
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为准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如不能在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如下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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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未设立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
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做出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提议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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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
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
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通常应当为公司住所地。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提案内容应当符
合《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规定、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提案应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以下机构或人士可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一)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
    (二)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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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提案;
    (四)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召集,提议股东均应负责提出提案。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给股东大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以下机构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1.董事会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监事会可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提案人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程序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
的股东提名;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根据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上海威贸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3.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4.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提名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股东大
会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且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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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所有
在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所有在册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
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一般以公告方式进行,也可直接送达或以邮件方
式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前款所称公告,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
与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
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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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选举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确定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及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为股东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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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投票代
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托、撤回签
署委托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股东大会开始前没有收
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做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董事会秘书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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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责或受指定的其
他监事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条     对于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会议主持人应指示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有发言权。股东或其代理人发
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利安排。会议
主持人视会议实际情况决定发言人数和股东发言时间。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上述
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
       审议提案时,与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者可以发言。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或其代理人依其所持股份
数额统一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不得分割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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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
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和监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监事及
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后,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并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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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已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为普通决议。
    第六十条     大会主持人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会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
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应在股东大会上宣布和
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大会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员签名。
    第六十四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
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
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六十五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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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休 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
行,直到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
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与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对股东身份、计
票结果等发生争议,不能当场解决,影响大会秩序,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大会
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
       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



                             第五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相关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或
备案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对需要保密的股东大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员必须保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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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七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
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少于”、“不足”、“低于”应不
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且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