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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贸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84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3]42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
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拟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一: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条件二: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一旦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
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告知
稳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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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一达成时: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
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
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
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
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
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
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
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
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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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
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
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
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
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
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二达成时:
   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1-3顺序依次循环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直至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②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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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回购股票。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B、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同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的50%。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
遵循以下原则: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B、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10%;同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
的30%。
   ③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A、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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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同一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0%;
   C、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须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
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②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
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
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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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
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
解聘、更换相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
   (5)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将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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