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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贸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93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
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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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
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三)第五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券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所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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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所规定的其他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下列关系不视为公司关联人的主体:
    (一)相互间仅为因借贷、担保、租赁等业务而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
企业或个人;
    (二)相互间仅为因有长期或重大业务往来的经销商、供应商或用户关系
而存在经营依赖性的企业或个人;
    (三)仅因一般职员兼职或因一般职员的家属而产生连带关系的企业或个
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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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代理关系;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财务结算;
    (十七)涉及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发放;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证券;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或规定对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之财产或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
类:
    (一)有形财产。包括所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原材料、能源及其他动产
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及竣工工程等;
    (二)无形财产。包括商誉、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
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财产;
    (三)劳务与服务。包括劳务、宿舍、办公楼及设施等物业管理、咨询服
务、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含保证、抵押等)、租赁、代理等应当获取对价的服
务;
    (四)股权、债权或收益机会。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交易,其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独立企业之
间交易的通常条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构成侵害的,应界定为不当关联交易。
    下列关联交易为不当关联交易:
    (一)买入产品、其他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高于或出售产品、其
他动产和不动产的价格条件明显低于通常交易的价格条件;
    (二)提供劳务、服务或融资的费用、费率或利率明显低于或取得劳务、
服务或融资的费用、费率或利率明显高于通常标准,通常标准为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为同一国家、同一行业普遍采用的惯常标准;
    (三)收购无形资产或股权的价格明显高于或出售无形资产或股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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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其实际价值;实际价值可按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股权进行综合评估
的价格;
    (四)不积极行使对关联人的股权、债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致使公司和股
东权益受到侵害;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进行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之
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公司有利。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执行回避制度,如因回避无法形成决议
的,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
    (四)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
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
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
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
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偏离值不超过 5%;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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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
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

    第十四条   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或其他纯受益行为除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
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
合理的商业逻辑,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
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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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
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
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
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
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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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应进行会前审查。对被
认为是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半数的,应当
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上述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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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证券监管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根据相
 关法规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
专门统计。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
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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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
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
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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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下列
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
资金情形。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包括不限于占用
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
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应当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未披露之前,公司参与决策
的人员和知 情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擅自披露或泄露关联交易
事项的人员,公司应 当视情节给予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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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除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
于”应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生效施行。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