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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威贸电子:监事会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98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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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
    (二)审查权。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
员提供相关资料。
    (三)出席权。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
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
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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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议类型


    第九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第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监事会
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
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
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 1/2
以上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
人选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主席,并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
的议案,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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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
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休事项。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
过。
    监事会决议以举手、投票或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
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及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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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向证券监
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六章   议事范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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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
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
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
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 3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
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要求出
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认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向股东大会进行说明。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
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委托的内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机构予以更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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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且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