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威贸电子:承诺管理制度2021-11-19
公告编号:2021-089
证券代码:833346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
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1-089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
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
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当具
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要求。
第四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
业 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
等各 项承诺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
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
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公告编号:2021-089
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
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
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
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
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 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
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
关信息。
第十三条 除上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
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
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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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