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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心传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04-24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3-018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

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备案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

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

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其

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

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和父母),公司的所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范

围;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公

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相关监管机构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

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
具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

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北交所相关规定

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

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

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

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

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

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

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

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

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

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

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

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交所对自查期

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

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

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

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

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

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

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

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

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

停牌代替公司及有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及时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

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