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骏创科技: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10-10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1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2022 年 10 月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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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230.00 万份,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20.00 万股的 4.17%,其中首次授予 196.00 万
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20.00 万股的 3.55%;预留 34.00 万份,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20.00 万股的 0.62%,预留部分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 14.78%。
预留部分权益的目的在于公司后续管理层变动或拟市场化选聘人员的激励
需要,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失效。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5.89元/份,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90 人,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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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预留权益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监事会审
核,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
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股票期权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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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获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不构成公司对投
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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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 15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8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20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4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8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附 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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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骏创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指
激励计划草案 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 指
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且在公司(含全
激励对象 指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
有效期 指
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
行权 指 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
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
可行权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指
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监管指引第 3 号》 指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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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激励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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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
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本激励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发展,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
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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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
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
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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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0 人,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全
部职工人数 506 人的 17.79%。激励对象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先生,沈安居先生作为公司董
事长,是公司的核心领导,对公司的战略布局和决策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公司发展
过程起到关键作用,参与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全体员工的信心。因此本计划将沈安
居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除实际控制人外,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1名外籍人员葛笑女士,国籍为美国,现为骏创北美子公司
销售总监;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张堉锜先生,现为子公司苏州骏创模具工业有限公
司副总。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和中国台湾籍员工是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销
售市场和模具工厂的运营管理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
能稳定外籍和中国台湾籍高端人才,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
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上述外籍和中国台湾
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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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
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
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
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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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23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20.00 万股的 4.17%,其中首次授予 196.00 万份,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20.00 万股的 3.55%;预留 34.00 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520.00 万股的 0.6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14.7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
占授予股 占目前总
票期权数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期权总 股本的
量(万
量的比例 比例
份)
沈安居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18.00 7.83% 0.33%
唐满红 中国 财务总监 15.00 6.52% 0.27%
核心员工(北美
葛笑 美国 子公司销售总 5.00 2.17% 0.09%
监)
核心员工(子公
张堉锜 中国台湾 18.00 7.83% 0.33%
司副总)
廖保金等 86 名核心员工 核心员工 140.00 60.87% 2.54%
预留部分 34.00 14.78%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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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30.00 100.00% 4.17%
注:1、上述核心员工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向公司全
体员工公示后,由监事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0%。
3、本次股权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先生,沈安居先生作为公司董
事长,是公司的核心领导,对公司的战略布局和决策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公司发展过程起到
关键作用,参与股权激励有利于激发全体员工的信心。因此本计划将沈安居先生作为激励对
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6、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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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
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
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
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
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
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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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权益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使其权益。前述不得授出权益期间不算在 60 日期限之内。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
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排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
3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
3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
4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行权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
下表所示:
行权安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排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
5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
50%
行权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
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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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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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5.89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份 15.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一致。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面值,
且不低于下列市场参考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4.58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89 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3.82 元/股。
(注:公司股票上市后连续竞价交易未满 120 个交易日,因此未采用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按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且不包含大宗交易。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
价格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
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
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
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体
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
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
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
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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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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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
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 3 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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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所示:
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的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的比例(X),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营业收入(A)
净利润(调整后)(B)
对应考核
行权期 目标值 触发值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Bm) (Bn)
第一个行权期 2022 5.3 亿元 4.51 亿元 0.6 亿元 0.51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3 7.5 亿元 6.38 亿元 0.85 亿元 0.72 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4 10 亿元 8.50 亿元 1.2 亿元 1.02 亿元
公司层面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行权比例(X)
A≧Am 且 B≧Bm X=100%
营业收入(A)
B≥Bn
扣非后归属上市公司股 X=85%
(除 A≧Am 且 B≧Bm 之外)
东净利润(调整后)(B)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