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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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骏创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骏创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
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
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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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bse.cn)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5)。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14 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
渎镇船坊头路 6 号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5 日 15:00 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由沈安居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5,353,6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现
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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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
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
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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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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