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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科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022-08-05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7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已
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增选董事、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经过对以上人
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进行全面了解,我们认为以上人员具备履行以上职责
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被中国
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对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具有丰富的
审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职业素养,能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对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工作严谨,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对于《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对于《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六、对于《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
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
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
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七、对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八、对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
实际的情况,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
理和财务状况。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健、顾华志
                                                        2022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