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公告]科创新材:川财证券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8-0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洛阳科
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科创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4 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发行普通股 2,0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发行方式为直接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 4.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2,000,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483,836.09 元,到账时
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取得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3,796,550.00 元,到账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实施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洛阳分行营业部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金额为人民币
21,477,879.29 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21,477,879.29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年产 1.6 万吨冶炼洁净钢用功能复合材料 21,477,879.29 21,477,879.29
合计 21,477,879.29 21,477,879.29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
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
额为人民币 2,161,123.31 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2,161,123.31 元,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 0.00 0.00
审计费用 1,528,301.86 1,528,301.86
律师费用 603,773.57 603,773.5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29,047.88 29,047.88
合计 2,161,123.31 2,161,123.31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
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机构鉴证报告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2]第 2-
00471 号”鉴证报告。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
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