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科创新材: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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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中 国横 琴
二零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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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金鹏家裔(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科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集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披露平台公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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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2-089,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已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2、经《大会通知》公告,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现场会议结合腾讯视频会议
形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大会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蔚文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00 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磁涧镇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纬二路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部
分股东代表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腾讯会议号码为 473-972-490)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8 月 22 日 15:00-
2022 年 8 月 23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范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2,192,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164%。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需要,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
式(腾讯会议号码为 473-972-490)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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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身份证明、签名簿等资料,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含腾讯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8 人,代表 8 名股东,均为股益登记日至 2022 年 8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2,192,02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16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的网上投票结果统计情况,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 0 名。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12.1 条第(十八)款规定,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26%。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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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大会通知》内公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即:
1. 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 1 项议案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上述第 1、4 项
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发布的《大会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提出新
议案、对股东大会《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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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
董事会秘书计票、股东代表与监事监票。本次会议网上渠道的有效投票结果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现场投票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
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为累积
投票议案。
1.01 关于提名马永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2 关于提名袁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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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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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192,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议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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