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科创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3-02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1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蔚文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弘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红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桂莹、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12 月 26 日,因本公司与常州弘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
州弘煌”)合同纠纷,双方对违约责任、货款和补偿金结算事宜发生争议,常州
弘煌、本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经一审法院判决,本公司对(2021)苏 0481 民
初 8971 号、(2022)苏 0481 民初 3327 号判决不服,本公司依法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案号:(2023)苏 04 民终 688 号
本公司的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 0481 民初 8971 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常
州弘煌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常州弘煌承担。
事实理由: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常州弘煌赔偿,
二审应予改判。
2、案号:(2023)苏 04 民终 1213 号
本公司的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2)苏 0481 民初 3327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
常州弘煌向本公司支付款项共计 1,350,455.64 元及损失 26,779.72 元,本案所有
诉讼费用由常州弘煌承担。
事实理由:
常州弘煌应当按照双方盖章的结算单、赔偿明细单支付货款 867,260.22 元,
常州弘煌应当向本公司支付补偿款 483,195.42 元,二审应予改判。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3 年 2 月 28 日,本案经法院调解,公司与常州弘煌自愿达成调解,双方
调解协议已经法院确认。
三、诉讼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2023)苏 04 民终 688 号、121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2023 年 3 月 10 日前常州弘煌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洛阳科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65 万元;如未能足额按期支付,需另行支付洛阳科创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5 万元;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三日内,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诉讼保全
的法院申请解封;如未能按期申请,需向常州弘煌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5 万元违
约金;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二案的纠纷一次性解决;
四、(2021)苏 0481 民初 8971 号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 2723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2238 元,由常州弘煌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2022)苏 0481 民初 3327
号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 1719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2196 元,由洛阳科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3)苏 04 民终 688 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 4765
元,减半收取 2382.5 元,由上诉人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23)
苏 04 民终 1213 号案件二审案件受理费 9391 元,减半收取 4695.5 元,由上诉人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针对本案调解结果,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常州弘煌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一次性支付本公司 65 万元。
2、本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向诉讼保全的法院申请了解封。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