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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创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4-26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6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专项账户
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等方
案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
透明。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
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
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
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申请人会签
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董事长、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
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变、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仅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
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时一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
异。
    年度审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
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解释,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