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科创新材: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3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110,203,369.98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6,00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10,32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派预
案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应当根
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
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愿,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
证,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事宜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每一年度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在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如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足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
股东配售股份; (四)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分享企业价
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二)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比列较低进行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
划。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
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
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
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
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
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分红回报规
划。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