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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科创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6  

                        证券代码:833580           证券简称:科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7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至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
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指引(2022)》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
织、协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如有)、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公司董事会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确定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或媒介,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是信息披露指定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规定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2、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可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投资者见面会或说明会;
    4、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6、公司高管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7、新闻发布会;
    8、现场参观;
    9、邮寄资料;
    10、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合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搞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
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
向投资者披露。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5、保密性原则。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公司相关规定,不能以
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章 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十一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
    3、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必须披露的信息,公司均应积极地
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4、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5、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6、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7、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8、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可选择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1、在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
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
资者提供信息;
    2、积极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
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3、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资料库中登记的投资者邮寄公司
定期报告和企业宣传资料,并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提醒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
    6、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
资本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7、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
    第十三条 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指
导部门,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
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接受监管部门巡检及专项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董事会及
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及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
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等等。
    第十五条 公司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主动地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及沟通:
    1、公司准备定向增发时;
    2、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投资计划时;
    3、公司准备实施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
时;
    4、公司遇到重大诉讼及仲裁时;
    5、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包括增、减持股份;被质押、冻结
或托管等情况);
    6、公司聘请或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
    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9、公司遇到重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解散)时;
    10、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及其他难题时。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有: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主持年报、
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报送工作;
    4、通过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5、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可现场召
开或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6、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积极建设公司网
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定,报公司董事
会审批;
   12、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13、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熟悉北京证券交易所运作机制,并了解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则制度;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为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动生效。原 2021 年第八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洛阳科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