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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泰祥股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2-04-13  

                        证券代码:833874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公司不存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未
分配利润为 205,898,717.21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9,90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49,950,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保
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1 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监事会审议通过,表决情
况为:3 票全票通过。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
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时,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
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
于 10%、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本次利润分派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申请转板,公司制订了《十堰市泰祥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
的《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因公司转板事项尚未完成,上述承诺尚未生效,本次权益分派预案不适用上
述承诺。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