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远航精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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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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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bse.cn)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以及网
络投票方式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
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远航精密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5:00—2022 年 12 月 30 日 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共计 2 名,共代表股份
39,800,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9.80%。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共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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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9 日 15:00—2022
年 12 月 30 日 15:00。
(三)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
结束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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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
事宜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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