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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券商公告]翰博高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2022-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自查

                   及规范活动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通知要求
对上一年度治理情况进行专项自查和自我规范,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自查和日
常督导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核查工作,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上市公司情况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上市公司”、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在新三板挂牌,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开发行
并进入精选层,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交所上市,系注册在安徽省合肥
市的民营企业。依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公司为半导体显示面板重要零部件背光显示模组一站式综合方
案提供商,集光学设计、导光板设计、精密模具设计、整体结构设计和产品智能
制造于一体。

    截至 2021 年末,翰博高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照忠先生,其直接持
有公司 27.58%的股份。王立静女士、史玲女士与王照忠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为王照忠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王照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9.95%。

    翰博高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表决权
委托的情况,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等情况,不存在控股子公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截至 2021 年末,翰博高新尚未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业务规则完善《公司章程》,在此期间,公司章程与业务规则不一致的地方,
以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资
金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制度,不
存在应该建立而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情形,上市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
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

    三、机构设置情况

    截至 2021 年末,上市公司董事会共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 1 人。上市公司监事会共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共 5 人,其中 3 人担任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021 年度,上市公司未出现过董事会及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
未出现过董事会及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末,上市公司已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等内部机构,并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或配置了
相关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施海娜(召集人)、李艳萍、丁洁

    提名委员会:刘瑞林(召集人)、王照忠、丁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丁洁(召集人)、王照忠、施海娜

    战略发展委员会:王照忠(召集人)、蔡姬妹、刘瑞林

    独立董事为施海娜、刘瑞林、丁洁,其中施海娜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

    2021 年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
符合任职资格有关情形;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

    (7)公司未聘请董事会秘书;

    (8)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具有亲属关系(不限于近亲属);

    (9)董事长和财务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

    (10)总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

    (11)财务负责人不符合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要求;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除劳务/聘任合同以
外的合同或进行交易;

    (13)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4)董事连续十二个月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二分之一。

    上市公司董事长王照忠先生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 年度,存在公司董事王照忠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未支付对价。2021 年度,王照忠先生控制的企业合肥合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等 7 名股东共同设立成都拓维显示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
司,上述共同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及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情况:

    (1)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超过六年;

    (2)独立董事已在超过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未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
见;

    (4)独立董事未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6)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7)独立董事未及时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或述
职报告内容不充分;

    (8)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9)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

    (10)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与控股股东、其他董事或公司管理层存在较大
分歧。

       五、决策程序运行情况

    上市公司在 2021 年度共计召开股东大会 5 次,召开董事会 8 次,召开监事
会 6 次,上述三会的召集、召开、表决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如下情形:

    (1)股东大会未按规定设置会场;

    (2)年度股东大会未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

    (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未提前 20 日发出;

    (4)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未提前 15 日发出;

    (5)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过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股东大会实施过征集投票权;

       (7)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未对中小股东的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末,公司不存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已实行累积投票制,已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5 月 12 日,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020 年 9 月 18 日,
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第三届董事及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就《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存在需进行网络投票的情形,已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情况如
下:

       2021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均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
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延期或取消情况、不存在增加或取消议案情况,
股东大会议案不存在被否决或存在效力争议情况,董事会议案及监事会议案不存
在被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三会决策程序完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六、治理约束机制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下情
形:
   (1)通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
者限制公司董监高或者其他人员履行职责;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

    (3)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4)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财务部门兼职;

    (5)控股股东单位人员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兼职;

    (6)与公司共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7)与公司共用和经营有关的销售业务等体系及相关资产;

   (8)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9)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
续;

    (10)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11)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12)其他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的情况;

       (13)通过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不正当影
响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

       (14)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
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存在上
下级关系;

       (16)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
竞争;

       (17)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18)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19)代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做出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干扰公司正常
的决策程序。

    2021 年度,公司监事会不存在以下情形:

    (1)监事会曾经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2)监事会曾经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3)监事会曾经向董事会、股东大会、保荐券商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约束机制执行情况良好,上市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内部制度运行,增强治理约束机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1 年,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不存在
违规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内部控制缺陷、虚假披露、内幕交
易及操纵市场等特殊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