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10405-00002 号 致: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 2136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 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www.bse.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网站查询有关翰博高新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2.查验翰博高新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3.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 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 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对象和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 2136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照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法人股东的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 明和身份证明,以及个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2.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4,106,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56,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计票;3.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4.翰博高新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 计表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 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二)《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三)《202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四)《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五)《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六)《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七)《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097,588 股,反对 8,89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47,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 8,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九)《关于对外投资并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4,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十)《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4,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4,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反对 2,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的 0%。 (十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3,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3,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2,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 (十二)《关于补充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3,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3,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2,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 (十三)《关于合肥领盛收购重庆汇翔达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3,178 股,反对 2,301 股,弃权 1,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5%。 (十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意 64,103,178 股,反对 3,301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5%。 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 5,253,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3,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议案十为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特别决议通过的表决权数 量超过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议案七、九、十、十一、十二、十四为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现场审议议案的表决票、表决情况汇总表;2.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 及决议;3.本所承办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 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 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