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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康普化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3-15  

                        证券代码:834033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6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而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
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
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
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
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
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
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
(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
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
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
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或者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
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
询电话畅通。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
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
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
披露时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
包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
以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五条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
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情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全年营业
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
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
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
幅度一般不得超过 30%,最大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条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
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
情况及影响程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
并说明差异产生原因。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及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
的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与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
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
关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充分说明合
理性。
    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
过的原因及相关安排。
    公司因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就更名
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六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
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
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披露。
    第五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
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
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
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
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
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
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
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
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
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
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本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 独立董事意见;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
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
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 本制度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
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未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权益分派》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司董事会应于期限届满前披露
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
因及后续安排。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以已披露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
报告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取消权益分派的,还应在致歉公告中
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六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
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七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6.1.11 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
应单独披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
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二)    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    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
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四)    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
时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五)    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司应当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八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
    第九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过”、
“不满”、“以外”、“高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