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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驰诚股份: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21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88,454,250.77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93,875,918.9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5,68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9,852,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
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节对利润分配作了约定,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
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
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六)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
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
独立意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一、公司承诺:
    公司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
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在北
交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其中: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
司成长性、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公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规划的
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