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拓开源:承诺管理制度2022-02-17
证券代码:834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2-029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1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
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
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
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
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
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实施。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