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拓开源: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琼律师和刘伟东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
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 据 2022 年 4 月 28 日 发 布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上的《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编号:
2022-06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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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题、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及登记方式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地
点、联系电话。
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公告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
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载明由于北京市目前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为最大限度保障股东、
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基于疫情防控
要求并结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政策,本次股东大会增加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通讯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及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30 时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4 号楼 4 层会议室及视频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武洲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15:00--2022 年 5 月 19 日 15:00。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提示性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69,296,4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2%。
(1)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股份
69,112,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9%。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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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上
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
代表股份 18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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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83,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158,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9.93%;反对 23,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关联股东北京盈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马越、武洲、刘德永回避了该项议案
的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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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十)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9,29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及通讯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
和监事代表对表决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除上述议案(六)存在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八)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其他议案均不存
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即议案(一)
至议案(十))均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累积投票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议案;出席现场及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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