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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安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3-01-06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证券代码:834950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五一路 31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瞿劲、李德明、吴雨兴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行
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
价格调整,下同。)
                                      1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迅和管理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发
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
应价格调整,下同。)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高为人、瞿劲、李德明、吴雨兴及迅和
管理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人/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
    3、本人/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5、如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企业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
所有,本人/企业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企业未将违反承
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
本人/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制定了《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议案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该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在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
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内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4、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
份;(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回
购股份方案或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如需)的通知。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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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
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若回购事宜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
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
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2)回
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
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2)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不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
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30%;(3)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
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
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
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
股票增持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增持
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
月内)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
(3)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同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股价稳定措施。

    (三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按照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或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
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
北交所上市条件或将导致其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期
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
划。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
以下原则:(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2)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3)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
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金额的 4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
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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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公司回购股份之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开披露董事
会决议及回购股份预案等相关公告;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并在股份回购符合证券监管
机构相关规则要求之日起开始启动回购股份工作,并在不超过就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
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
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
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公开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
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工作,并在不超过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
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公开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工作,并在不超过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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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
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
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
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
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本预案的执行

    (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
应按照公司章程、监管机构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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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
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作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履行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
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以及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履行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措施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承
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
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


                                      9
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四)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就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
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
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
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
财务费用支出;另外,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
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
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
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
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
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
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
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
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就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承诺人承诺均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
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
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
浪费或超前消费;

    (4)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5)本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
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
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
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1
    “(1)本承诺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承诺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
均将在为履行本承诺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
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承诺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本承诺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承诺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
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若本
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
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12
漏,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
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
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之和。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承诺:

    “1、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发行人依
法回购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3
    “1、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承诺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承诺人将履行法定职责,促使发行人依
法回购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
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促使发行人严格按
照《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
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如本人违反


                                     14
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未来可能与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非独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将尽量避免自身以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
价格确定。

       二、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
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
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
资金给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2.要求发行人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
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投资活动;4.要求
发行人为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要求
发行人代承诺人及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
式。

    三、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
回避程序。

    四、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要求发行人通过关联
交易或其他方式向其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5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或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将对自身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进行监督及约束,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出
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来有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如公司决议
参与该等商业机会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公司及其
子公司。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
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在不超过 6 个月内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期限内停止竞争
性业务或注销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实体,(2)在相关资产产权清晰、业务经营合法合
规、盈利能力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等公司认为可以注入的条件后 6 个月
内,将竞争性业务及资产注入公司,或(3)在不超过 6 个月内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期
限内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及资产,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直至消除
同业竞争;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对外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
权。

    五、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除经公司
同意外不可变更或撤销。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
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向公司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全部利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该承诺函中所
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为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避
免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6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资
产等资源的情形。

    (二)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
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本人保证促使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
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针对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之履行事宜,发行人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作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将尽快研究将
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针对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之履行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7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
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
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针对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之履行事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
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合伙企业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
司指定账户;(5)本人/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
本合伙企业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
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

                                     18
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针对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之履行事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
的部分;(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公司指定账户;(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
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上述承诺事项均在正常履行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


                                       19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的专项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
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常州迅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
荐机构,本着审慎的原则进行了核查,确认本次向贵会提交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
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


                                     20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文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3.0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
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
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
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
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
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
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
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21
    1、主要销售国家或地区贸易政策或市场环境带来的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电焊防护面罩、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等个人
防护用品。由于境外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居民个人防护意识较强,个人防护市场
较为成熟,公司主要产品以国际市场的出口业务为主,销售市场覆盖美国、欧洲等
多个国家和地区,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格局及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的变化
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90%左右,其中出口至美国
的产品销售额分别为 4,865.99 万元、6,884.88 万元、8,962.07 万元和 4,001.57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38.43%、38.89%、42.22%和 41.99%。2018 年以来,随
着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公司电焊防护面罩
等产品在加征范围内,对公司业务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国际局势的不确定性加强,
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或加剧,或是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在公司相关产品进口
贸易政策方面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客户减少或取消订单、要求公司产品降价或
者承担相应关税等,从而对公司销售规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如国际市场的竞争格局、市场环境、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相关法律法规
等发生变化,也可能使得境外客户减少对公司的采购,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销售规模
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海外市场准入政策变化的风险

    国内厂商生产的电焊防护面罩和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产品较多销往国外市场,
产品出口需要获得相关产品认证。各国/地区对电焊防护面罩产品的标准认证主要有
欧盟 CE 认证、美国 ANSI 认证、加拿大 CSA 认证、澳洲 AS/NZS 认证、英国
UKCA 认证等,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产品主要有欧盟 CE 认证、美国 NIOSH 认证、
英国 UKCA 认证等。

    如果未来主要销售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相关产品的产品认证制度发生不利变化,
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3、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2,663.29 万元、17,704.82 万元、21,229.17 万

                                         22
元和 9,530.71 万元,2019-2021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29.48%,2022 年 1-6 月营业收
入下降 7.10%。由于公司未来收入和盈利的实现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竞
争情况、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未来若出现公司未能有效开拓新业
务及新客户、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波动、国际政治
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应收账款坏账或者新冠病毒疫
情等影响,公司将存在营业收入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 38.79%、42.37%、38.60%和 35.89%,毛利率
的波动主要受产品价格、原材料成本、产品结构变化等影响,如果未来公司的产品
价格、原材料成本发生波动、产品结构发生变化等,公司将面临产品毛利率波动的
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5、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风险

    (1)国内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宏观经济、物流运输、下游需求
等均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虽然国内疫情已得到较好控制,但国内多地均有不同程
度的偶发性反弹情形,疫情防控任务仍较为艰巨。未来如果新冠疫情无法持续得到
控制或缓解,公司或主要供应商或将因政府管控(封控)等措施不能正常进行生产
经营,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全球疫情对国际海运的影响

    由于新冠疫情导致劳动力短缺、全球港口运转效率降低,造成海运船舶堵塞、
运力紧张以及海运费价格的上涨。随着各国疫情防控能力增强,海运效率将逐步恢
复,但新冠疫情等事件对国际海运市场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在
预计时间到达客户所在地,造成客户短期内无法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从而影响公司
销售实现;或者客户为了保障供应而短期内集中大批量订货,使得客户订单需求出
现较大波动,从而导致公司存在业绩波动风险;同时海运费价格的上涨,增加了公
司的成本,影响了公司的业绩。

    (3)全球疫情对市场需求的影响

                                        23
    公司的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由于其正压输出空气、有效隔离外界空气的工作
原理,可适用于疫情防护。报告期内,公司可用于疫情期间个人防护的电动送风个
人防护面罩及呼吸器产品收入分别为 0 万元、2,326.06 万元、1,195.61 万元和 45.36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13.14%、5.63%和 0.48%,产品销售收入及
占比持续下滑。未来公司将积极拓展该产品在粉尘、烟雾、喷漆等其他相关应用场
景的客户,但销售场景拓展和新客户开发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未来新冠
疫情影响减弱或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疫情防控政策放松,使得相应产品消费需求增长
放缓或在短期内出现下滑,或公司无法拓展其他应用场景的客户,该产品销售存在
无法持续的风险,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公司业绩波动。

    6、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驰佳模塑采购帽壳、帽带、芯盒上下盖、连接头上下
盖等注塑件,各期采购金额分别为 975.04 万元、1,226.98 万元、1,576.88 万元、
491.48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22%、12.46%、12.53%、9.90%。公
司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关联采购压降计划,若公司未能严格履行
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或切实履行关联采购压降计划,可能会存在关联方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7、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较低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
但存在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情形,根据当地社保及公积金主管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因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欠缴或未足额缴纳问题
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未来公司仍存在被要求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进
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以及被主管机关追责的风险。

    8、未能及时履行协议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

    2022 年 4 月,公司与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戚墅堰轨道交通产业园
管理办公室签署《投资协议》,同意发行人在常州市经开区投资建设电焊防护面罩
及呼吸器项目,并取得符合发行人条件的经营用地 38.9 亩。根据协议,发行人投产
后如最迟至第三个完整财务年度税收增量未能满足协议标准,则存在向常州市经开
区指定账户支付相应补偿费的风险。
                                       24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及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用于扩大公司生产规模和提
高研发能力等。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在目前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客户需求、市场现
状和公司技术能力等基础上进行了充分详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较大,
投资回收期较长,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市场拓展不力,从而导致公司
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此外,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不能在短期内完全产生效益,新增固
定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将会对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压力。




                                     2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2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07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
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1 月 5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
称为“迅安科技”,股票代码为“834950”。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
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26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
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1 月 11 日

   (三)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四)证券代码:83495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7,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48,627,5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8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2,477,5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387,50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11,387,5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612,500 股(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37,24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42,500 股(不含延
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627,5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27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
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3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3,6150,000 股,发行后股本
为 47,000,00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6.11 亿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列示)分别
为 4,183.70 万元、5,598.03 万元,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 48.70%、55.16%。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 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
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2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ngzhou Shine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                 高为人
  发行前注册资本             3,615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1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27 日
  公司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常州经济开发区五一路 318 号
                             光、机电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光学、电气及一体化产品、
  经营范围                   焊割产品、各类防护产品及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电焊防护面罩、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及相关配件的研
  主营业务
                             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213025
  电话                       0519-88410892
  传真                       0519-8838883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hine-xunan.com
  电子邮箱                   ldeming@shine-xuna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办公室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李德明
  的部门负责人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0519-88410892
  的部门电话号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为人。

    本次发行前,高为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1,76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8.88%;迅
和管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4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07%,高为人持有迅和管理
29.57%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高为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支配发行人 2,167
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支配发行人 59.94%股份的表决权。

                                             29
    本次发行后,高为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1,76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60%(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36.34%(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迅和管理直接持有
发行人 4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5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8.23%(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高为人持有迅和管理 29.57%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因此高为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支配发行人 2,167 万股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支配
发行人 46.1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 44.57%(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份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高为人先生,1965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40519650926****,高级工程师,本科学历。1986 年 7 月毕业于东南大学(原南
京工学院)电子工程系激光专业,获学士学位;1986 年 7 月至 1995 年 5 月历任铁道
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995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历任常州铁马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2001 年 5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迅安有限副总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迅安有限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迅和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 8 月至今任迅赛贸
易执行董事;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0
           瞿劲           李德明              高为人        吴雨兴     其他股东

                             5.71%

             10.89%                  29.57%               5.71%

                               迅和管理

  13.85%          7.26%      8.51%               37.60%     7.26%    25.53%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常州迅赛贸易有限公司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瞿劲           李德明              高为人        吴雨兴     其他股东

                             5.71%

             10.89%                  29.57%               5.71%

                               迅和管理

  13.39%          7.01%      8.23%               36.34%     7.01%    28.02%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常州迅赛贸易有限公司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31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形如下: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直接持有         17,670,000
 1         高为人                                        董事长、总经理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间接持有          1,182,800
                        直接持有          6,510,000
 2          瞿劲                                         董事、副总经理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间接持有              435,800
                        直接持有          3,410,000      董事、董事会秘
 3         李德明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间接持有              228,300    书、副总经理

 4          顾珂        间接持有               80,000    董事、财务负责人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5         唐毓国       间接持有              155,000         董事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直接持有          3,410,000
 6         吴雨兴                                          监事会主席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间接持有              228,300
 7         刘粉珍       间接持有              170,000         监事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8          万霞        间接持有               50,000       职工监事        2021 年 8 月-2024 年 8 月
 9         吴毅雄          -                         -      独立董事        2022 年 4 月-2024 年 8 月
 10        钱爱民          -                         -      独立董事        2022 年 4 月-2024 年 8 月
 11        陈文化          -                         -      独立董事        2022 年 4 月-2024 年 8 月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32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股东名称                                                                            后)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
                                                                                                                                    控 股 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东、实际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高为人          17,670,000      48.88       17,670,000      37.60         17,670,000        36.34                                控制人、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董事长、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总经理
                                                                                                       的公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董 事 、 副
    瞿劲            6,510,000      18.01        6,510,000      13.85          6,510,000        13.39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总经理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
常州迅和企业
                                                                                                                                    人高为人
管理合伙企业       4,000,000       11.07        4,000,000       8.51          4,000,000         8.23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控制的企
(有限合伙)
                                                                                                                                    业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董事、董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事 会 秘
   李德明          3,410,000       9.43         3,410,000       7.26          3,410,000         7.01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书、副总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经理
                                                                                                       的公司股份。
                                                                       33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监事会主
  吴雨兴       3,410,000   9.43   3,410,000   7.26        3,410,000   7.01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席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
                                                                             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实际控制
                                                                             (2022 年 5 月 26 日)次日   人高为人
  朱景寿         70,000    0.19     70,000    0.15          70,000    0.14
                                                                             起至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偶的舅
                                                                             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该事     舅
                                                                             项终止之日
嘉兴九乾创业                                                                                              本次发行
投资合伙企业           -      -    146,500    0.31         586,000    1.21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有限合伙)                                                                                              售对象
泉州金达达美
                                                                                                          本次发行
创业投资合伙
                       -      -     47,000    0.10         188,000    0.39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企业(有限合
                                                                                                          售对象
    伙)
泉州金达沪中
                                                                                                          本次发行
创业投资合伙
                       -      -     57,500    0.12         230,000    0.47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企业(有限合
                                                                                                          售对象
    伙)
湖州金达十一
                                                                                                          本次发行
号创业投资合
                       -      -     33,750    0.07         135,000    0.28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伙企业(有限
                                                                                                          售对象
  合伙)
常州市新发展                                                                                              本次发行
实业股份有限           -      -    108,500    0.23         434,000    0.89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公司                                                                                                  售对象

                                                     34
常州晋星私募                                                                                                       本次发行
基金管理有限              -             -     95,000      0.20          380,000      0.78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公司                                                                                                           售对象
青岛晨融鼎合
                                                                                                                   本次发行
私募股权投资
                          -             -     54,250      0.12          217,000      0.45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的战略配
基金合伙企业
                                                                                                                   售对象
(有限合伙)
    小计           35,070,000    97.01      35,612,500   75.77         37,240,000   76.5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1,080,000        2.99   11,387,500   24.23         11,387,500   23.42                -            -

    合计           36,150,000    100.00     47,000,000   100.00        48,627,500   100.00                -           -
注 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5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             高为人     17,670,000       37.60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              瞿劲      6,510,000        13.85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常州迅和企
            业管理合伙
   3                        4,000,000         8.51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企业(有限
              合伙)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             李德明     3,410,000         7.26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             吴雨兴     3,410,000         7.26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嘉兴九乾创
            业投资合伙
   6                         146,500          0.31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企业(有限
              合伙)
            常州市新发
   7        展实业股份       108,500          0.23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有限公司
            常州晋星私
   8        募基金管理        95,000          0.20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有限公司
   9              胡捷        95,000          0.20

  10             陈燕玉       95,000          0.20

          合计              35,540,000       75.62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36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高为人        17,670,000      36.34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          瞿劲         6,510,000       13.39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常州迅和企业
3      管理合伙企业     4,000,000       8.23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限合伙)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4         李德明        3,410,000       7.01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吴雨兴        3,410,000       7.01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
       嘉兴九乾创业
6      投资合伙企业      586,000        1.21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有限合伙)
       常州市新发展
7      实业股份有限      434,000        0.89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公司
       常州晋星私募
8      基金管理有限      380,000        0.78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公司
       泉州金达沪中
       创业投资合伙
9                        230,000        0.47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企业(有限合
           伙)
       青岛晨融鼎合
       私募股权投资
10                       217,000        0.45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36,847,000      75.77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85.00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247.75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13.00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8.3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8.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0.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1.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1.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38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1 年度(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1.19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1.18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54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83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41,050,000.00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408 号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止,
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141,05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17,211,589.63 元(不含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838,410.37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721.1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721.17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120.00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1,120.00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36 万元;
    (3)律师费用:212.26 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11.32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0.22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0.23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9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383.84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4,499.58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光大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162.75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030.75 万股,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
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247.75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扩大至 4,862.75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
后总股本的 25.66%。




                                     4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与光大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年产 120 万只电焊防护面罩及 8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潞城
  1                          1105050919000560138   万套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建设
        支行
                                                                项目
                                                   年产 120 万只电焊防护面罩及 8
        中国银行常州经济开发
  2                          488478622144          万套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建设
        区支行
                                                                项目
        中国光大银行常州经开
  3                          55560180806536727             研发中心项目
        区支行
        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
  4                          519903808910901               补充流动资金
        部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41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飞、刘颖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42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
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
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
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3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                王学飞、刘颖
项目协办人                黄君华
项目其他成员              李明发、章思琪、马涛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284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光大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其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迅安科技的股票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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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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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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