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迅安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1-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
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安科技”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迅安
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07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 号)批准,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3.00 元/股,发行股数为 10,850,000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 141,0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211,589.63 元(不含增值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3,838,410.37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40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
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常州潞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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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国银行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常州经开区支行、招商银行
常州分行营业部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金 原拟投入募集资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金 集资金
年产 120 万只电焊防护面罩及 8
1 万套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建设 23,465.99 20,465.99 9,383.84
项目
2 研发中心项目 6,049.52 5,049.52 2,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1,000.00
合计 31,515.51 27,515.51 12,383.84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
为 1,688.3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年产 120 万只电焊防护面罩及 8 万
1 1,655.87 1,655.87
套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项目 32.51 32.51
3 补充流动资金 - -
合计 1,688.38 1,688.38
根据《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说明:
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以上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如本次发
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
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等
融资方式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721.16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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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1,00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252.18 万元,本次拟置
换 252.18 万元。截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支
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已从募集资金中 已预先支付资
序号 类别 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扣除金额 金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120.00 1,000.00 120.00 12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36 - 132.08 132.08
3 律师费用 212.26 - - -
4 信息披露费用 11.32 - - -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
5 0.22 - 0.10 0.10
作费用
合计 1,721.16 1,000.00 252.18 252.18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688.38 万元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52.18 万元置换已从自
有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ZF10010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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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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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学飞 刘 颖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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